城管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5-29 来源: 羊城地铁报

  本报讯 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城管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这是记者从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获悉的。

  建议稿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标志。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敬礼。禁止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

  建议稿规定,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稿还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封、扣押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记者文远竹 通讯员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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